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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08:23:09 人浏览

导读:

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

  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

  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4)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果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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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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