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导读:
一、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2)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的性质和内容
案外人异议主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物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是能在执行中保护其权利。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属执行异议。
三、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员对执行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执行员必须:1、改变执行方法或者依其他合法程序进行执行。2、报请院长批准停止或裁定中止执行。此种情况下,分以下几种情况:(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2)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三)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四)执行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分别遇有上述第(1)或(2)、(3)种情况的,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五)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四、执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2、排除错误的执行方式或者程序。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文书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院应依法交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
刘胜林 林建荣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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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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