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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3:28:32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自已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制度,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具有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自已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制度,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提案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一、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2)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的性质和内容

  案外人异议主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物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是能在执行中保护其权利。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属执行异议。

  三、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员对执行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执行员必须:1、改变执行方法或者依其他合法程序进行执行。2、报请院长批准停止或裁定中止执行。此种情况下,分以下几种情况:(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2)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三)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四)执行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分别遇有上述第(1)或(2)、(3)种情况的,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五)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四、执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2、排除错误的执行方式或者程序。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文书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院应依法交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

刘胜林 林建荣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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