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有哪些管辖类型?
导读:
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下达并且生效之后对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起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来保障对方切实履行义务。到法院诉讼需要该法院有相关的管辖权,同样的,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管辖权的要求。那么,执行管辖有哪些管辖类型?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的越高。
2、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普通管辖即指普遍的默认的管辖。
3、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这类管辖是指有相关法律对不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特殊规定的管辖。
4、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是用于解决管辖冲突,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形式。
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综上所述,一般的执行案件适用的管辖大多是普通管辖和级别关系。只有对关于船舶案件的执行的管辖才属于特别管辖。共同管辖是解决管辖权异议的方式,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法院对相关执行案件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林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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