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范围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但是何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直是比较模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基层法院在一审行政案件中受到的压力,有利于一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在程序上,该司法解释还赋予了当事人直接选择中级法院的权利,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基层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主动决定自己审理或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该司法解释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而且通过对一审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方式,努力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案件的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审判,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基层法院上诉受理的案件是需要进行审理的,也是一个常见的二审机构,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什么第一刑事案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博主按语:这是一件关于笔者胞弟工伤确认的行政诉讼案。该案经历了所有的法律救济程序,历经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没有依法得到保障。最新进展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老赖的小产权房子可以执行。小产权房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但是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
伤残赔偿金若是属于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还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
公告送达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是十五日,双方若是都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当事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