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
要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还必须明确自己应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该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1、 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该案的执行仍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的水平较高、设备较好,能够更好地完成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任务。
3、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法律文书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制作的,均应及时执行。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执行,有利于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该项法律文书正确及时地执行。
5、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 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有的民事执行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分别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7、 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及时进行,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确有异议,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而必须再次移送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8、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有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执行,需要由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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