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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即时执行措施与执行立案的程序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0:31:36 人浏览

导读: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以下称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另一种启动方式是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目前由于立案的扎口管理,审判员移送执行的做法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以下称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另一种启动方式是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目前由于立案的扎口管理,审判员移送执行的做法已取消,而一律实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的操作规程。从新民诉法上述规定可知,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在今年4月1日之后会重新出现。

  一、发执行通知书及例外情形的程序处置

  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第二款的执行措施理解姑且称为即时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条规定换一个视角可以理解为:在执行立案后至执行通知发放期间这一时段里,如果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迹象或线索的,可以立即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即时强制执行措施。

  二、关于执行立案的程序规定与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比较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称立案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此,执行案件的立案和实施彻底分开,即执行立案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执行立案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其要义可以理解为,所有生效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都必须先立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执行立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从以上程序规定中我们又可以理解,发执行通知的执行方式与立案程序并无冲突。但是,如果适用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是在执行依据生效立执行案后至执行通知最后履行期限这一时段里,就会出现以下程序“缺口”:一是执行员立即采取执前保全措施时是否要立案。二是执行员立即采取执前保全措施时用原审判案号还是另编执行保全案号。三是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案件由谁来发现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如权利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权利人处于行为能力最弱状态时)。四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发现执行依据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在七日立案期内是向立案庭申请,或是直接到执行机构要求即时执行呢?这些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也需要有规范的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这一条的规定即是实践中所说的执前保全法,与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填补了执行依据生效后到执行立案前到执行通知发放期间的程序空挡,这些程序“加密”措施为执行员方便快捷保护权利人的执行权益提供了程序依据。上述三项程序规定要时时与新民诉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结合起来适用,才能防止执前保全、执行立案与即时执行程序衔接的“掉链”。

  四、即时强制执行程序与立案程序对接的适用

  笔者认为,一、执行实践中,如权利人发现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有隐匿、转移或其他恶意处置财产的,执行员接到报告后应该适用(法释[2004]1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行为实施执前保全,如果是原审判组织接到权利人报告的,就由原审判组织实施执前保全,待执行立案后将保全措施移交给执行员。二、对上述类案件权利人无论向人民法院哪个部门报告,都应交由立案庭统一编执前保全案号,实行“非审查式”立案。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执前保全立案审查权由执行员负责行使,而且只能限于执前保全类的案件。如果不编立案号就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必然会导致程序违法。在执行员将执前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应随即向立案庭提交所有执行材料,如果材料不全应由权利人或执行员负责补齐,有其他需要完善的程序问题一并完善后,由立案庭依法定期限审批后移交执行局。三、对审判员移送的执行案件,则仅限于有诉讼保全或其他有执行能力类的案件,对执行能力不明,或没有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审判员不得移送执行员执行。移送执行的案件要及时通知权利人,调动权利人去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对那些弱能力权利人则要启动执行连动网络,由执行连动组织负责监督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迹象,也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相关机构报告。最后一点,无论权利人向执行法院哪个部门报告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况,都应当即向执行机构(可在执行局内设即时强制执行组织)转告,由执行组织迅速作出执行行为,及时适用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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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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