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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私自变更房屋产权 法院强制执行获刑8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8:56:54 人浏览

导读:

5月4日,笔者从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该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居民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刘某成为该县近年来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被判处刑罚的第一人。2007年10月,刘某与陈某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陈
5月4日,笔者从湖南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该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居民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刘某成为该县近年来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被判处刑罚的第一人。
  
  2007年10月,刘某与陈某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陈某委托刘某代为销售房产,刘某将房产销售后,未经陈某同意,截留并挪用售房款58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刘某及其妻子向陈某出具借条并写下了还款承诺书,但未依约还款,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刘某夫妇的房产进行冻结,并于2008年7月25日判决刘某夫妇偿还陈某58万元借款及利息。因刘某拒不还款,2008年8月13日,陈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日期到来前,刘某隐瞒其房产已被法院冻结的重要事实,将该房产向房产局申请变更产权,登记到其母亲名下。后刘某在被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期间,主动向陈某偿还欠款30万元,并与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与还款计划。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考虑到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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