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公款出国游靠制度更要靠执行力
导读:
导言:为了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日前,中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其官方网站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遏制公款出国旅游问计于网民。现在,纪监部门给公款旅游者祭出了“开除党籍处分”这记重拳,这个罕见的动作无疑向社会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反腐部门在遏制公款出游上已经重拳出击。
应该说,此次《解释》深入总结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明确所应适用党纪处分的有关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遏制公款出国旅游的法规文件效力的大小,最终取决于执行力。
其实,对于禁止用公款出国(境)游的行为,党纪国法中禁止性条款并不少,特别是一些党纪政纪文件,规定得更为详尽、具体,针对性也很强。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年来,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断巧立名目,翻新花样,也给治理带来诸多困难。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外(境)的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虚列出国公务活动骗取审批等。一些单位为规避审批,甚至组织干部用因私护照公款出游。对此类行为,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按照挥霍浪费国家财产论处。这次高层扬起惩处利剑,或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但现实情况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之所以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原因显然还是出在执行力方面。
长期以来,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三令五申收不到实效,反过来说明不缺规定与制度,缺的是如何提升制度措施执行力。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制度措施的约束力,就必须将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与贯彻落实其他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实效。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有效途径,如加大对出国出境审批环节的问责制,推行谁批准的谁负责,才能使公款出国(境)旅游泛滥的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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