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执行未完再次犯罪如何处罚
导读:
龚律师:
我表弟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主刑执行完毕,我表弟出狱不到半年,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还没有执行完毕,他又因涉疑犯盗窃罪现被提起公诉。请问,我表弟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还要执行吗?
读者 秋 明
秋 明读者: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主要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或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58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并罚。总之,要实行数罪并罚。
你表弟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他的主刑执行完毕,却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将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不论新罪是否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都要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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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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