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
导读:
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也成为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一、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成因
1、被执行人缺乏赔偿能力。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尤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大多遭遇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大幅提高,有些案件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中,有的被执行单位本身无固定资产,全靠向挂靠车辆收取管理费获取资金,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对外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
2、被执行人肇事逃逸。有的被执行人为外地驾驶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事故发生后,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款,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便一走了之。
3、部分保险理赔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中,一般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两个险种。对于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多能自动履行。但相对于巨额的赔偿费,交强险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对于商业险的理赔,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而不采纳法院业已认定的证据,并且理赔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4、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在外地牌照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中,肇事方要求取回被扣押的事故车辆的,交管部门一般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一方面,由于未告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导致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内容产生误解,认为其仅是对肇事方要求提取事故车辆的担保,而不是对肇事方赔偿责任的担保。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人对法院的执行有明显的对抗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未对担保人财产及相应赔付能力进行审查,导致部分案件因担保人无能力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执行。
二、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车辆挂靠单位的监管。对虽有大量车辆挂靠,但无能力对外承担赔付责任的空壳车辆挂靠单位,法院可向交管、运输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对车辆挂靠单位进行处理。
2、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担保人,交管部门应明确告之其担保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担保人有无担保能力作必要的审查。
3、完善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中的法律地位,理赔的条件和认定标准,以及交通事故被害人能否对商业险进行代位诉讼。
4、设立交通事故特别补助基金。针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或保险公司以免责事由拒绝理赔等原因,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情况,设立交通事故特别补助基金来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困难。特别补助基金可由车主在购车时交纳少量的费用及政府适当的拨款组成,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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