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规定都有哪些
导读:
诉讼保全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但是也不是说随便就能提起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诉讼保全规定都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一份;
2、诉讼保全申请书一份;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年财务报表;
6、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清单(如有);
7、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8、证明被告违约或侵权事实的证据;
9、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及诉讼保全金额计算依据的证据;
10、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
11、证明保全标的产权归属的证据;
12、投保单;
13、调查问卷;
14、诉讼保全申请人反担保函/承诺函;
15、风险审查总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保全规定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诉讼保全提起法院通常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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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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