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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05:19: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探望权可以如何获得一个保障呢?如果探望权没有办法很好的落实,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进行申请一个强制执行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探望权可以如何获得一个保障呢?如果探望权没有办法很好的落实,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进行申请一个强制执行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分析】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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