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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的一点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2:04:33 人浏览

导读:

现在,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或律师往往采用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由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寻求帮助。专家论证会的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专家论证会这种方式的是与非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议,尤其是在辽宁刘涌案件引起社会各方人士

现在,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或律师往往采用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由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寻求帮助。专家论证会的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专家论证会这种方式的是与非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议,尤其是在辽宁刘涌案件引起社会各方人士广泛关注之后,对专家论证会的评价更是众说纷纭。

我也参加过一些专家论证会,出具过相关法律意见。我个人认为,专家论证会频频出现的原因可能有几个。
第一,有些当事人确实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搞不清楚,希望通过法律专家的论证,弄明白自己及对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真有道理。
第二,有些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并非不清楚,只是希望通过聘请在学术界有名的法律专家,论证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观点,向法院施加影响,以求得到有利的判决。
第三,有些当事人自认为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认为法官判决有误或徇私枉法,希望通过著名法律专家对自己有利的论证,帮助其寻求公正。最后,在专家论证会这种方式为社会所接受之后,一些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支持、验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尤其是为排除各方干预的影响,有时也主动提出让当事人或其律师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获取后援。

我认为,要想正确地评判专家论证会,首先要看它在实践中处于什么地位,起到什么作用,存在哪些利弊。反对专家论证会的主要理由是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以及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可能会出现偏袒一方的现象。我个人认为,这些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就疑难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都是有益无害的,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颇有必要的。

专家论证会并不是审判委员会,法律专家们只是就案件提出个人的观点,并没有干预案件的任何司法权力。严肃的专家论证会惟一的力量与影响,就在于它可能具有概率更高的正确性与权威性。不可否认,从整体上讲,专家们的观点肯定会从有利于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更多一些,但一般不会是违背事实与法律、偏袒一方的。当事人想向法院施加影响,也只能利用专家论证意见的正确性,不能仅以专家身份去压人。以观点的正确去影响法院,并不是错误的做法,为什么对这种方式非要加以反对呢?

专家论证会是否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关键在于如何对待专家的论证意见。仅从客观可能性上讲,专家的论证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对证据、资料提供的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有虚假,或者专家自身对事实与法律理解、分析有偏差,而出现程度不同的错误(应当说,这种情况是较少发生的,徒有虚名的冒牌专家或出于利益关系故意歪曲事实、法律的个别人除外)。我认为,如果专家的论证是正确的,法官就应当听取,这是为其正确判案提供了帮助,为其业务上的深造提供了机会。如果专家的论证是错误的,也没有关系,因为法官判案是独立的。只要法官在考虑专家意见后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就可以作出其认为正确的判决,根本不必顾及专家的错误意见。只不过他在判决中要更严密地论证其判决的正确性,要以理服人,以事实和法律驳倒专家们错误的观点,这的确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恐怕不能说是不利影响吧,相反,这倒是提高法院办案质量、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所以,专家论证会是不会影响法院正确地独立审判的。但是,如果法官出于种种原因想在不弄清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甚至要徇私枉法,作出错误的判决,那么专家意见的正确论证以及可能产生的舆论压力等,的确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威慑作用。换言之,只有当法官无法确信或论证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而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时,专家论证会以及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才会影响法院或法官的“独立”审判,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迫使其慎重行事。不过这样的结果将是减少冤假错案,岂非好事?专家论证会虽然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召开的,专家们也收到咨询费,但是,除了极个别缺乏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的人外,专家们不会因此而歪曲法律与事实、偏袒一方的。其实,如果专家论证会真的只会提供一些歪曲法律与事实、偏袒一方的错误意见,仅仅是想凭借所谓的专家身份去压人,法官们也根本不会拿专家论证会当回事,更不值得在报刊上讨论这个问题。一个案件判决之后,社会上说三道四的人多了,并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问题恰恰在于专家们的论证意见往往是正确的,或者大部分是正确的,而且可能是与法官们的意见不一致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专家意见与法院、法官意见一致的时候,恐怕没有人会喊影响法院独立审判(而且此种情况下似乎当事人主动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也不多)。问题在于专家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怎么办?有的法官不愿采纳专家的正确意见,但又驳不倒他们的观点,尤其是能为多数人所信服地驳倒(不是仅凭手中的审判权力硬判——这种方式对付老百姓可以,对付专家们的专业性意见好像有点风险),而如采纳专家的意见,案件背后又可能存在一些难言之隐,于是乎便疾呼专家论证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page]

当然,也有一些法官可能是因为出具意见的专家是自己的导师、前辈或法学界的名人而心存顾忌,怕影响关系。我认为,首先,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的专家是不怕别人指出自己观点的错误的,也是勇于改正错误的,这正是他们之所以成为专家的原因之一。只有徒有虚名的冒牌专家才专门以势压人,这种人虽有,但并不多。所以,通过专家论证会的运作,也可以使人们更好地认清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其次,这种顾虑是不应该的。法官判案只遵循法律与事实,专家的意见只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与事实,但如认识有错误,还是要以法律与事实为准。那些顾及专家情面的人也难免会顾及其他情面,甚至滑人违法裁判的泥沼,拒绝专家论证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靠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所以,以此主张取消专家论证会的观点是不妥的。

尽管专家论证会有益无害,但又有“专家论证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声音,而取消专家论证会又不妥,那么有没有可能把专家论证纳入到诉讼之中,以更好地发挥优势,避开可能的不利影响?譬如,有没有可能在诉讼中采取法律专家证人的形式进行?目前,我国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仅适用于在科技、医疗等非法律方面听取专家证言,未包括法律方面。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复杂法律问题,也经常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向专家进行咨询,我也参加过这种活动,不过没听有人说这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但这实际上正是法院在主动寻求对审判的正确影响,那为什么法院可以请专家咨询,当事人就不能请专家论证呢?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请法律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家证言,那么诉讼外的专家论证会恐怕就会不复存在了。但是,这样做也会有副作用。审理案件的法官本身就应当是法律专家(至少是广义的),再到外面聘请法律专家?是不是有点贬低了法官的水平,是不是会让法官有点下不来台?再有,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请法律专家证人,什么样的案件不必请法律专家证人,如何确定标准,由谁判断决定?如果让审判长确定,会不会从出现“有我在,什么专家也不用”的现象?如果只要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就聘请专家出庭,那专家出庭的案件恐怕会过多,会把我们的专家累坏,也没有必要。还有什么人才能算法律专家,如何确定标准,要不要搞个资格?专家人选由谁指定?全国的地方法院都要请专家证人,到哪儿去请?请不到知名的专家,会不会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公正解决,还不如先让诉讼外的较为超脱的专家论证会继续存在,让它继续起到一种让被监督者不得不予以重视的社会监督作用。

此外,那些出席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们也要注意,一定要有职业道德,洁身自好,要有自知之明,既不能违背法律和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到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去指手画脚,更不应利用个人关系去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应使自己出席的专家论证会能够为案件在事实与法律上的正确分析、理解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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