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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1:07:28 人浏览

导读:

[实例]某村民小组与某公司达成协议,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山场发包给某公司开发高岭土,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某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补偿村民小组部分承包费,所开采出来堆放在山场的高岭土归某公司所有。村民小组认为未判决某公
[实例]
某村民小组与某公司达成协议,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山场发包给某公司开发高岭土,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某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补偿村民小组部分承包费,所开采出来堆放在山场的高岭土归某公司所有。村民小组认为未判决某公司全额给付承包费,法院判决不公。当某公司到山场装运法院已解封的高岭土时,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以村民小组的名义雇请车辆将高岭土全部运回村内空地堆放,某公司不全额给付承包费,不准拉走高岭土。村民甲、乙、丙三人因有份参加阻碍某公司装运高岭土而被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起诉。
[评析]
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理由是,本案的高岭土经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以甲、乙、丙为首的村民雇请车辆公然将判决属于某公司的标的物高岭土强行运回村里,是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本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理由是:首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本案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是村民小组,不是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而甲、乙、丙三人也不是法院判决中具有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次,强行运回村里的高岭土,已经解封,不再是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以被清点并责令村民小组保管的财产。其三,阻拦某公司装运高岭土,法院的执行人员并未在场,不存在妨害,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事实存在。没有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甲、乙、丙三人不构成本罪。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村民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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