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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工作中软执行力的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0:33:4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阶段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执行难问题日益显得突出。对于目前所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由于其成因复杂、牵涉面广,故此解决起来十分棘手。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这一课题,近年来学界及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也从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要破解

  在现阶段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执行难”问题日益显得突出。对于目前所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由于其成因复杂、牵涉面广,故此解决起来十分棘手。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这一课题,近年来学界及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也从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要破解执行难应着重强化执行工作中“软执行力”的建设,相对于以国家强力机关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为后盾的“硬执行力”而言,“软执行力”建设更注重于创建起健康、高效、运转正常的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近些年,针对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难度日益增大,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事件屡有发生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力偏弱的现实,“执行机构警务化”以及从立法、执法等各方面大力强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惩罚力度的呼声很高,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不甚赞同,在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适度强化执行工作中“硬执行力”的建设固然有其迫切性,但并非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问题,我们可对照英、美等西方法制国家的执行工作现实状况来说一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其强制性公权力在执行工作中固然有充分的体现(部分国家甚至会在涉及面大的执行案件中动用到军队,以消除执行障碍),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国家现代民主、法制的发展至今已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其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法制的观念也早已深入人心,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在这些法律体系已相对完备的国家,多数案件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就已自动履行完毕,进入执行程序的往往是一些不具备履行条件或执行不能的案件,因此自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反观我国,由于法制体系还不健全,普通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等原因,大量的案件在诉讼期间得不到消化,而案件在进入到执行程序后,由于“软执行力”建设的严重滞后,又致使许多本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执行难本质上是制度的无奈”这句话一语中的。如果抛开我国社会的这一法制现状,一味地强调执行工作中公权力的惩罚、压制作用,无异于本末倒置、缘木求鱼,况且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院工作受制于方方面面因素的干扰,人民群众对司法环境不甚满意,政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民群众质疑的状况之下,公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过度放大,必将使某些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地方因为征地、强拆等强制执行行为而引发围攻执行人员、暴力抗法等群体性事件屡见报端就是一个明证,因此说,现阶段执行工作中公权力的强化只能适可而止。

  之所以强调在执行工作中加强“软执行力”的建设,其意义有二:一,强调“软执行力”能够以相对较温和的方式通过协调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大众传媒、案件当事人、知情人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来化解执行工作中长期以来存在着的一些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无法解决的较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其二,执行工作中加强“软执行力”的建设,其实质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改变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执行工作程序不规范、执行操作不够公开透明的状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中加强“软执行力”的建设,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完善执行财产信息收集制度

  执行难问题主要是由于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产信息造成的,因此有学者指出执行的无力并非执行机关的过错,而是制度性无奈。

  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执行机构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陷于无奈的境地。一个案件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由于调查权限的诸多限制,要求其提供全面、准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不切合实际。所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工作主要还是依赖于执行机构,而缺乏健全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的支撑,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毕竟,面对分散掌握着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众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十分有限的执行机构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执行部门常常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却依旧劳而无功,到头来反落得执行案件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抱怨与不解,执行工作的这一困局亟待尽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page]

  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财产信息收集渠道严重不畅的问题,与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地产、证交所等各相关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联动,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与管理机构间建立起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从而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应是当务之急。这一信息网络的建立,将能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散、难以准确收集的问题,为准确掌握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扭转目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被动局面,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奠定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至于建立这样一个各部门联动、全国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其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诸如要着重考虑如何防止公民、企业信息被不正当的使用,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问题)需要相关牵头、组织部门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同时通过学习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从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尽管这一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头绪繁多,但只要下决心去做,难度其实并不大,完全能够做好。

  二、强化诚信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媒体对被执行人不良信息披露、报道的力度

  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建设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在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之内,被执行人的财产、信誉等级被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迫使债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说建设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剂“良方”。

  英、美等西方法制国家,为什么多数案件在诉讼阶段就能得到圆满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国家诚信信息体系的建设已相当完善,公民、企业视信誉为生命,经济活动中一旦某一环节有不良的信息记录,将会给个人或企业未来在信贷、置业、消费等诸多领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谁都不敢轻易拿信誉当儿戏。而我国目前尽管已部分在金融等少数领域初步开展了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信息体系建设覆盖面还太窄,而且还远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多机构联动及网络共享,这离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结合执行工作而言,为何会出现执行工作现在的这样一种“执行难”的困局,这与目前我国诚信信息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有着很大的关系。被执行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拖欠金钱债务,不会在征信系统中有任何的记载(除了拖欠银行贷款)。这就意味着除了接受执行机构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外,再不会对被执行人产生更多的影响,抗拒执行违法成本太低,难怪许多被执行人都抱着这样的一种态度:我有钱就是不还,怎么着吧,大不了拘留我几天,还能拿我怎么样。

  笔者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大力加强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信誉压力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清偿拖欠的债务,如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将会很高。征信系统所记录下的不良征信信息会使债务人的个人、企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给其带来信用危机,使其在社会上或经济活动中受到诸多的限制以及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全国法院系统应尽早建立一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联动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将不能借贷,不能置产,甚至不能出入境等,并可尝试定期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以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此外,还可进一步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凡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公民其消费水平应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控制其消费渠道;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作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则其在金融部门只能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重新申报开办企业,并限制其资产的转让与流动。 [page]

  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媒体的力量不容忽视,可大力加强媒体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金钱债务信息的披露、报道力度,这对于扭转目前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也将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江浙等一些地方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已开始尝试通过当地媒体定期曝光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名单、执行案件信息等方式以迫使“老赖”们“缴械”。一批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却没钱还债的“老赖”,在被当地媒体曝光后,迫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不得不主动履行了义务。将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名单通过上网公告、电视、广播曝光等手段,定期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加大其不守信的成本,使其感受到信用危机,处处被动,对其生产、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让其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无利可图,类似的做法实践证明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加以借鉴、推广。

  三、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情况下,须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债务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尽管《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总体上看,这些规定太过笼统,实践中操作性、针对性不强的弱点十分突出,诸如申报财产的期限、范围、拒不申报及虚假申报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不是没有规定就是规定的内容难以操作,因此必须尽早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参照国外的做法,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实行定期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收支情况,而且这种申报是定期的,只要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就必须配合,并根据财产的变动情况反复定期申报。对于被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大宗家庭财产,除维持其本人及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外,如确因生产、经营等需要使用的,必须得到执行法院批准。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后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取得所有权后限期向执行法院作补充后续申报。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应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 1.家庭财产。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其家庭和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2.债权、债务,收入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债务以及明确的个人收入来源; 3.家庭重大事项。包括家庭成员就业、购置房产及大件物品须报告;4.外出申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或出国,须提前予以申报,必要时可明令给予必要限制;5.其他需要申报的重大事项。

  可参照国外在执行过程中所施行的召开执行案件听证会的做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出席法院为确定其财产和履行判决的能力而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的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人一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有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辩论及举证、质证,并可要求被执行人说明其财产的处所或交出一定的财产以供执行,如不遵守法院的这一命令将被视为抗拒执行而导致被监禁。

  违反该制度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必须使被执行人明白,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违法成本将极高。被执行人如拒不申报、迟延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法律须明确规定其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恶劣的,甚至可对其实施制裁。有了公开而严厉的执行惩治措施作为保障,才能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大大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性。

  针对当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的现状,推行由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制度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参与度,从而能更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工作中也产生了明显效果。针对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状,可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名单并公告举报奖励制度的方式,鼓励相关知情人员积极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实行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奖励制度,将会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能集合社会公众的力量有效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page]

  四、加强执行立法,细化执行工作程序,适度加强执行力

  一直以来,我国的执行立法进程严重滞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的法律条文内容过于粗放,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立法滞后已成为制约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已成为一种立法趋势,也是我国执行实践的必须。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不少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不少地方人大颁布了有关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法院也制定或拟定了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所有这些都为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做了前期铺垫工作。

  为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在今后的执行立法工作中,要侧重于细化执行工作程序,适度加强执行力。应注重完善执行配套立法,理顺民事执行权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强化民事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的依法执行观念,不断规范及细化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针对目前存在的执行力偏弱的问题,未来的执行立法也应适度加大对转移、藏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当然这种强制公权力的使用必须适度,此观点前已论述),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威慑性。在执行过程中,要通过立法细化处罚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财产该查封、扣押的及时查封、扣押,该拍卖、变卖的及时予以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我国的执行工作改革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虽然已作出一些形式上的革新,但并没有从执行体制、机制上进行根本的实质性的改革,也没有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规范执行工作的具体运作,在今后的民事执行立法进程中,如果我们能从国外民事执行制度中汲取某些长处,或许能有助于促进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机制的尽早完善。

  只要我们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法律的日趋健全和不断强化执行工作中“软执行力”的建设,“执行难”的问题终将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参考文献】

  1、沈德咏著:《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出版社2003.3版。

  2、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

  3、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邹川宁著:《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夏蔚、谭玲著:《民事强制执行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6、童兆洪著:《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谢忠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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