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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公正的再对执行公正的再认识认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8:19:49 人浏览

导读:

所谓公正是指权力、利益合理分配的状态、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权力,实现利益分配的最终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与其说是体制、立法、执行者素质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不如说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
所谓公正是指权力、利益合理分配的状态、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权力,实现利益分配的最终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与其说是体制、立法、执行者素质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不如说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法院要承担起自身无法承担、而又必须承担的对法律的责任。因此,对执行公正的认识意义在于给执行工作以准确的定位,进一步确定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对执行公正的认识往往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申请人在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内能获得通过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力和利益,即所谓的实体权力和执行效率;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是否公开、公正、即对当事人诉讼权力及案外人实体权力的保护;三是执行效果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愿望即社会价值与效益。三个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同案件、不同认识对三个因素的理解会有所偏重,就申请人而言,个体权力和效率是其对公正的最基本的标准,其评判公正的出发点首选是把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其余因素次之,但这种评判标准显然把执行程序的外在价值、外在目的误认为是执行公正的要素了。案件状况千差万别,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同样因人而异,因此,对公正认识和评判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执行作为诉讼程序,受审判既判力约束,其功能价值是最大程度地追求裁判结果,程序公正是执行公正的核心,正如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的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执行公正首选体现在执行程序运作过程,这是由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的功能价值所决定的,因此,片面强调执行公正要与通过执行程序而达到的结果公正联系起来认识,在认识方法上显然是舍本求末。笔者认为,体现在执行程序中的公正应当包涵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参与性。当事人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参与,意味执行程序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公开。让当事人拥有参与权力不仅是对当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也是确立执行法院权威的要求,“让正义看着被伸张”足以使人民法院最终执行不能对公正的影响降到最低。但让当事人的参与并不代表要加重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在程序中不能平衡其参与和责任的尺度,同样会损害公众对公正的信心,同时这与执行程序公力救济的本质也是相悖的。二是过程和结果的一致性。公正的结果源自正当的过程,概括起来,执行结果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最终完全实现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三是出于主观考虑不能执行。执行结果的这种不确定性,造成了执行结果的多向性,执行人员在执行方案、执行措施、执行方法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所以要求执行过程须在确定的审理结果引导下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下运作,执行过程中所包容的措施、方法、过程推进的快慢都应当指向确定的结果,给当事人以预期,与结果相违的过程同样会使程序的公正打上“折扣”。三是努力程度和工作质量。一般而言,执法者的中立性是程序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人员的地位特殊,执行人员的中立和公正更多地是通过能力程度和工作质量来反映。纷繁复杂的执行环境,法律关系之外盘根错节的经济政治关系,对执行人员都是考验,执行人员努力程度的质量虽然是主观内容,但在程序运作中仍然能够显现,措施是否穷尽、方法是否得当,动机的把握,异议的判断采信都将影响最终执行公正。综上所述,对执行公正的评判,程序公正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执行结果或唯执行结果是求,忽视对执行程序规范、有序要求都会使执行工作走进误区,从根本上损害执行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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