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导读:
为了让社会上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也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我们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税款,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纳税,那么税务机关会进行催收,经过催收之后还没有缴纳的,税务部门可以进行强制执行,那么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1、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储蓄存 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3、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4、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5、划拨或转交被执行人的存款。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想要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定是要在缴纳期满以后才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有两种,一种为普通程序,还有一种就是简易程序,不管是哪种程序,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都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并且要经过局长的批准。以上就是“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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