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立案执行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如何处理
导读: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对此案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称,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提供了有关证据,经查,被执行人反映情况属实。
【分歧】
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因为认识不同,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评析】
究竟哪种观点正确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的方式只有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时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四种结案方式中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结案方式;第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法律术语;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中也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文书样式。故,第一种观点应予排除。司法实践中,不能随意自创法律术语,应严格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使用法言法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裁定不予执行的对象限于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而该案法律文书是由法院作出的,故,第二种观点也应予以排除。
三:《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的方式只有四种,那么结案方式只能是其中之一。该案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执行规定》)第108条(1)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前面也已经排除了《执行规定》)第(3)项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所以,该案自然而然只能适用最后一种结案方式《执行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一般认为,兜底条款亦称口袋条款,是所有其它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预计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像该案这种情况应属此情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可动员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若其自愿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若其不愿撤销申请,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
【案情】王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蒋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薛某某、蒋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向执行人员反映,其已在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老赖的小产权房子可以执行。小产权房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但是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
伤残赔偿金若是属于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还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
公告送达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是十五日,双方若是都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当事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