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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06:40 人浏览

导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已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已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现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适宜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制度是,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辅之以法院的强制执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建立行政执行机构,也可引导现在正在组建的行政执法局为功能更加单一的行政执行局。
  执行的事项。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不仅强制执行相对人拒绝履行的行政决定,且还可以执行法院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
  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合理科学的分工。改变目前行政机关在其他领域里的行政强制措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院裁决后再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从而约束行政机关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各种强制。因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可以执行法院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就会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多有延迟,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应规定:人身强制的程序、即时强制的程序,执行的豁免、强制检查;规定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金融机构配合行政强制执行的义务和解冻的期限;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选择遵循比例原则,首选代履行或执行罚,代履行或执行罚不能达到执行目的的方可选择直接强制,直接强制的方式为划拨、拍卖等;还应规定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协助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终止等;由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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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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