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导读:
在执行工作中落实职权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持有被执行人财务的公民。第二,有关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第三,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公民拒绝协助执行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发布)第103条、第221条、第2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4条、第280条、第29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第58条、第100条
[执行客体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只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的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标的所决定的,并且也反映了民事执行的特色。民事执行不仅要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且在执行时,也只有财产或者行为才能满足权利人的要求。
二是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或者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以,在对财产执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执行中,有时也发生拘留被执行人的情况,但这不是把被执行人的人身当作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排除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发布)第102条、第222条、第22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4条、第284条、第12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34条、第100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知道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履行。那么,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民事案件如果不履行,在两年内可以申请法院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老赖的小产权房子可以执行。小产权房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但是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
伤残赔偿金若是属于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还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
公告送达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是十五日,双方若是都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当事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