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执行法 > 强制执行程序 >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03:59 人浏览

导读:

在执行工作中落实职权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持有被执行人财务的公民。第二,有关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协助执行

  在执行工作中落实职权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持有被执行人财务的公民。第二,有关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第三,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公民拒绝协助执行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发布)第103条、第221条、第2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4条、第280条、第29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第58条、第100条

  [执行客体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只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的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标的所决定的,并且也反映了民事执行的特色。民事执行不仅要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且在执行时,也只有财产或者行为才能满足权利人的要求。

  二是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或者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以,在对财产执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执行中,有时也发生拘留被执行人的情况,但这不是把被执行人的人身当作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排除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发布)第102条、第222条、第22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4条、第284条、第12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34条、第100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