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解读第27条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27条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责任。股票,高利润,高风险。因此股票发行人和股票的投资者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责任,有利于增强风险意识,减少投资随意性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内容: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责任的规定。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投资风险往往与投资收益相伴随,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股票投资更是如此。人们常说股票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这主要是指股票的价格受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涨落的影响很大,而且这种变化随机性很大,很难把握。由于股票市场具有这一特点,股票发行人和股票的投资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行人、投资者的风险责任,有利于促使发行人、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减少投资的随意性,也可以防止有的股民存有赚了钱归自己,赔了钱找政府的错误认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本条规定的风险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发行人的责任,这就是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发生变化,比如出现亏损,无法支付红利等致使股价下跌,由发行人自行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投资者的责任,这是指股票依法发行后,由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情况变化导致股票的收益减少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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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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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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