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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6:18:4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企[2007]339号各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7]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纷纷向我部反映,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联合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工商年检。我们认为,这类规定和做法,不符合现行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一、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工作明确由财政部门负责。为此,我部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都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人员依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和评估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因此,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实施的两项行政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并无约束力。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包括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资质认证。
  四、将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范围进行工商年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第十四和十六条明确,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一些地方要求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年检时要取得价格评估资质,存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两次行政许可,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精神。
  上述问题,我们曾在2007年7月2日,以《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商年检的意见》(财企函[2007]34号),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一是经财政部门审批设立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无须通过国家物价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二是已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无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部意见,已经口头表示同意,不再正式行文。
  请你厅(局)按照以上意见,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调整相关规定和做法,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秩序。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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