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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要约收购与时间有关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6:31:49 人浏览

导读:

目前对于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便是要约收购,而要约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是不同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因此要约收购时会出现一些关于时间上的问题,下面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参加要约收购与时间有关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目前对于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便是要约收购,而要约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是不同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因此要约收购时会出现一些关于时间上的问题,下面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参加要约收购与时间有关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参加要约收购与时间有关吗

  有关,在法律上收购要约约定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

  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一些关于参加要约收购与时间有关吗的相关内容,希望您在要约收购时仔细阅读条款,遵守要约收购的条款,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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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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