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容
导读:
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知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条件、职能以及相关的经营知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就以上问题详细介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2、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3、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4、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5、办理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6、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经营
1、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4、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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