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与征地主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导读:
如果大家的土地被征走之后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总得有一个证明文件,这个证明文件跟谁签署就显得比较重要了,也是需要去来了解一下,所以能否与征地主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征地补偿协议的订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实践中,前者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后者的代表形式是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村民委员会,法律上明确赋予了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职权,但是由于在法律规定中的模糊,使得实践中我们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不同的理解,可行的方法是将村民委员会做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这样便于在实践中给予村民委员会一个合适的身份,在理论上也不必再为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进行反复的论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县(市)的统一征地办公室来签订,县(市)的统一征地办公室作为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授权机构,代表县(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法律后果由县(市)政府来承担。行的政府征地的流程一般是由所在的县(市)的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承担被征地的“统一申报、统一征地、统一补偿、统一报批和统一供地”,即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经过审批后,再在县(市)统征办、被征地乡镇、村和土地承包者之间逐级向下通知,然后由政府的统征办实行统一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村征用土地是典型的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和干预,尽管目前每年的农村征用土地的数量都很大,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调整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位直接导致了政府行为缺乏法律边界,行政权力在干预该私权力的时候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在农村征地过程中,需要明确和规范政府的职权,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 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能否与征地主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相关介绍,是可以和征地主体签订补偿协议的,但是这个签订主体需要好好的去了解一下,哪些是签订主体,只要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才有效,否则但就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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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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