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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私签征地协议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6:06:13 人浏览

导读:

某私营企业与一村委会签订协议征用该村土地,后来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该私营企业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文圣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征地协议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为开拓业务需要欲征用某村的一块土地,于2000年6月27日与村委会

  某私营企业与一村委会签订协议征用该村土地,后来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该私营企业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文圣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征地协议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某私营企业为开拓业务需要欲征用某村的一块土地,于2000年6月27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便于2001年2月23日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该村返还该企业定金、利息及部分前期开发费用。为此该村书记、村主任曾于2003年1月10日共同写下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11日、2007年3月19日签字追认,但村委会最终也没有履行。

  2007年9月19日,该私营企业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定金等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该私营企业不具有征地主体资格。而且该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未召开村民会议,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该征地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组织法》系无效合同,由此而引出的终止协议和承诺均无效。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和规定,该私营企业决定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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