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价格 > 辽宁省统一设定33种征地价格

辽宁省统一设定33种征地价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1:33:15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各地从今年起征用农村土地,失地农民依法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执行辽宁省政府统一设定的33种综合地价标准,各级地方政府不再拥有自由裁量权。这项惠民新政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和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据介绍,辽宁以前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各地从今年起征用农村土地,失地农民依法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执行辽宁省政府统一设定的33种综合地价标准,各级地方政府不再拥有“自由裁量权”。这项“惠民新政”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和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据介绍,辽宁以前征用农民的土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比较原则,市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亩补偿标准不低于3.2万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低于2.4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1.6万元。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时常与失地农民就补偿事宜发生分歧,一旦矛盾激化容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辽宁日前出台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征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辽宁将全省14个市的90个县(市、区)划分为249个区片,每个区片对应具体的综合地价标准。辽宁共设定33种征地价格,从每亩2万元到35万元不等,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平均为每亩3.28万元。

  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显示,辽宁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22210万亩,其中建设用地总量已突破2000万亩。从2010年到2020年,全省还将新增建设用地约200万亩,期间大量农民会因此失去土地,辽宁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可以有力保障其获得合理补偿。

  辽宁此次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应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辽宁此项新政策自1月7日起实施,各地在此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辽宁省政府每3年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