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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22:14:25 人浏览

导读:

宁德市征地补偿,您知道吗?《宁德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里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规范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统一征地工作经...

  宁德征地补偿,您知道吗?《宁德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里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规范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标准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如果您家门口的土地被征收了,值多少钱您知道吗?即日起,宁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照不同区位等级划分片区范围,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安置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不再按征收耕地面积比例安排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新村建设用地。

  5类片区各地类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不同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宁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照不同区位等级划分片区范围,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安置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

  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方面,5类片区的各地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各有不同。其中,一类区的分布范围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不在金涵乡区域);城南镇古溪村、塔山村、坪塔村、后山村、岐头村、福洋村、贵岐村、金蛇头村,蚶岐村。水田9.3万元/亩;旱地7.2万元/亩;园地6.5万元/亩;林地4.0万元/亩;未利用地2.3万元/亩。

  中心城区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方面,4个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同,依次为11万元/亩、8万元/亩、6万元/亩、5万元/亩。比如,蕉南街道;蕉北街道(不在金涵乡区域);城南镇古溪村、塔山村、坪塔村、后山村,补偿标准为11万元/亩。城南镇岐头村、福洋村、贵岐村、金蛇头村,蚶岐村;漳湾镇兰田村、下凡村(铁路以西)、马山村(铁路以西),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

  此外,宁德市还规范了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并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坚决杜绝

  “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

  意见特别提出,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承诺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发生。意见有效期为2年,征地补偿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随基准地价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意见施行前,已经开始征地补偿但未完成的收储项目用地,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征地补偿的,可仍适用原有征地补偿政策。

  那么,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将如何处置呢?意见明确,意见颁布实施前,根据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或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作为发展经营性房地产、市场、商铺等第三产业用地(即原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根据村民意愿,可按货币回购、以地换房、公开出让、村级自建等4种方式处理。

  其中,村级自建的方式,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立面设计要与周边环境相衔接,方可采取村委自主建设方式处理,禁止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村集体组织利用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优先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并在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完成,对于无法完成的项目地块或单宗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少于20亩的,经村委会研究确定后,由政府统一收储回购。

  相关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政〔2016〕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宁德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宁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按照不同区位等级划分片区范围,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安置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不再按征收耕地面积比例安排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新村建设用地;原有村级预留发展用地、预留新村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2。

  (二)规范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以包干补偿为主,辅以实际清点进行补偿。包干按不超过7000元/亩均价补偿(不含坟墓、房屋建(构)筑物补偿费),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坟墓迁移、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4、5,设施农用地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进行理赔。

  (三)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征地工作经费包括征地管理费和调控费,征地管理费按照实际征地面积4000元/亩标准、调控费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5%标准拨付给负责征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统一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为:6元/㎡,按照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的可补偿面积计算;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次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元/㎡·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可补偿面积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非被征收人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的,按双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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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颁布实施前,根据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或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作为发展经营性房地产、市场、商铺等第三产业用地(即原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根据村民意愿,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处置方式

  1.货币回购。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片区回购价,参照附件6标准执行,回购新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按2.0计算;原预留发展用地,参照附件7标准执行。

  2.以地换房。政府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公寓式),换取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和原预留发展用地。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以地换房,参照附件8标准执行;原预留发展用地以地换房,参照附件9标准执行。

  3.公开出让。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处置预留发展用地的,由市用地联席会研究确定。原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处理,经农转用征收审批后由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的纯收益(指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报批成本、土地平整费用、相关规费以及按规定提取专项基金后的余额)全额返还村委,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村级生产发展项目。

  4.村级自建。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立面设计要与周边环境相衔接,方可采取村委自主建设方式处理,禁止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村集体组织利用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优先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并在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完成,对于无法完成的项目地块或单宗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少于20亩的,经村委会研究确定后,由政府统一收储回购。

  (二)处置原则

  采取货币回购或以地换房方式处置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新村建设用地的,原属于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收储的,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道路退让等重要技术指标需经市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分别由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属于市本级收储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采取货币回购或以地换房的,由收储机构与被征地村签订预留发展用地或新村建设用地回购协议,原实物留地的地块由收储机构收储,且原已出具的规划红线、政府承诺及征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原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内容同时废止。被征地村要积极协助完成原实物留地地块的征地告知、土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土地报批前期材料。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蕉城区政府及其乡镇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征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安征迁工作路线图,依法实施具体征地补偿工作,并为被征地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规划、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征地工作,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土地收储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

  (二)加大宣传。要加强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征地法规政策。征地工作人员要进村入户,统一口径、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认同与支持,促进和谐征迁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操作。土地征收报批前要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程序。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安征迁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要将征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及时进行公示,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阳光操作。蕉城区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及留地收益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蕉城区政府要加强新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及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新村建设,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城市规划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避免产生土地闲置,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严格标准。本意见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承诺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地政策的统一贯彻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只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线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本意见施行前,经省政府批准或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有颁布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征地补偿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随基准地价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开始征地补偿但未完成的收储项目用地,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征地补偿的,可仍适用原有征地补偿政策。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略)

  2.中心城区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略)

  3.中心城区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4.中心城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略)

  5.中心城区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略)

  6.中心城区原有的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回购价标准(略)

  7.中心城区原有的预留发展用地回购价标准(略)

  8.中心城区原有的预留新村建设用地以地换房置换标准(略)

  9.中心城区原有的预留发展用地以地换房置换标准(略)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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