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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征地政策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9:45:43 人浏览

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二类地区(乡镇规划区:乡政府所在地、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2、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4、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执行。

  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按附表3、4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等附着物(耕地上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树木花草)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每亩青苗补偿标准上浮50%进行补偿。

  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本办法确定的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县城规划区外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到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全县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单位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渝委发〔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全县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度。

  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县统一征地工作,强化统一征地职能,绝不允许用地单位自行征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page]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划转、拨付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测算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新城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依据建设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住房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巫溪府发〔2005〕71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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