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征地拆迁政策有新规
导读:
1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出台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此破解制约当前发生的征地拆迁难题,更好地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土地分为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4类,并按农用地8万元/亩,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按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市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进行,如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510元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如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已取得厦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者,以及已取得厦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的,将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
此外,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实施细则规定,2005年8月1日之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且已正式实施的项目;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且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因拆迁期限逾期而又重新发布征地拆迁通告的,按市政府原有的规定执行。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除追回非法所得,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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