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违法强拆
导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6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的有44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18人、乡科级以下干部21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
有关部门对暴力拆迁果断追责,雷厉风行,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中央绝不容忍罔顾群众利益、无视法律规定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理由,暴力拆迁都是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的红线!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拆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除旧布新,本无可厚非。但每一宗拆迁,都牵涉到利益的调整。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混杂其间,如何调整?“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以牺牲被拆迁群众利益为代价片面追求拆迁速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无疑是处理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而行为准则应该是经过公众广泛参与讨论和严格审议程序,由有权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今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拆迁活动的基础性法规。今年早些时候,中纪委、监察部进一步明确了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条例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禁止行政强拆。把强制拆迁的审查权和执行权交给了人民法院。条例对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民事上要赔偿经济损失,行政上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可以说,这是一个有效杜绝暴力强拆的行政规定。但遗憾的是,条例施行之后,暴力强拆并未销声匿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在这些令人揪心的暴力强拆事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有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说明,有些官员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为了地方发展的暴力拆迁”可以得到庇护。
殊不知,无视群众利益的暴力拆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中办、国办的上述通报再一次明确“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对非法征地拆迁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批准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一律依法严肃问责”,并进一步规定“对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杜绝暴力拆迁的决心,有法律法规作为后盾,违法拆迁事件一定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主要包括八个程序:申请,备案,材料,公告,保全,宣读,笔录,物品存放。每个过程都需要依法办理。强制拆迁要走八个程序,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经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