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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5:34:03 人浏览

导读:

(记者:鄢闻余摄像:白羽)今天我们来关注强制拆迁的话题。在节目开始,我们先来看一段惊心动魄的拆迁场面。“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这名站在楼顶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发生前面片子所记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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