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主体是谁
导读:
搬迁愈来愈成为当下的热点话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搬迁需要对相应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合法补偿,且不同房屋搬迁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搬迁过程中会牵扯出很多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关系。那么,拆迁补偿的主体是谁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依据拆迁房屋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如果拆迁租赁房屋,涉及到的人员会相比于一般的房屋要多一些,其中会牵扯到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大部分情况下补偿主体就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房屋的代管人等。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等。其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拆迁补偿款有一定的国家标准,不能随意对搬迁补偿款自由约定,如果其款项过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然,首先还是应该要考虑私下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即使保留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由法律快车收集整理的关于拆迁补偿的主体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体来说,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大部分情况下就是被拆迁人,但依据拆迁房屋的种类又有所不同,如果拆迁租赁房屋,涉及到的人员会相比于一般的房屋要多一些,其中会牵扯到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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