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项目
导读:
在中国农村,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耕种的权利,不能抵押,也不能转入非农建设。一旦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必须征为国有。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现有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势在必行,早已是各界共识。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限于公益性项目,“城市规划圈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则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改革路径和范围仍存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由于财政收益、城乡规划和户籍制度等限制,如改革步伐太大,会受到地方政府和中央对决策依据的质疑。在“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物权法》的框架内,改革不可能倒退,但也很难一蹴而就。
但他认为,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用经济杠杆提高征地门槛。在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应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经济保障。
他强调,规范征地程序同样重要。他表示:“具体的补偿标准不应该是由政府定,应该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同意,并与政府协商,采取如安置留地等多种灵活的补偿方式。”[page]
此外,他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人士称,这是为了界定1982年城市土地的范围,并非地方政府操作中认为的“只要是城市土地必须征为国有”;而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乡镇已具有城市功能,据此推理,是否也该将乡镇土地全部征为国有?
“这是不合逻辑的,全国人大要对此有明确的解释”,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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