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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项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2:45:57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中国农村,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耕种的权利,不能抵押,也不能转入非农建设。一旦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必须征为国有。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现有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势在必行,早已是各界共识。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限于公益性项目,“城市规划圈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则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改革路径和范围仍存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由于财政收益、城乡规划和户籍制度等限制,如改革步伐太大,会受到地方政府和中央对决策依据的质疑。在“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物权法》的框架内,改革不可能倒退,但也很难一蹴而就。

  但他认为,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用经济杠杆提高征地门槛。在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应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经济保障。

  他强调,规范征地程序同样重要。他表示:“具体的补偿标准不应该是由政府定,应该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同意,并与政府协商,采取如安置留地等多种灵活的补偿方式。”[page]

  此外,他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人士称,这是为了界定1982年城市土地的范围,并非地方政府操作中认为的“只要是城市土地必须征为国有”;而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乡镇已具有城市功能,据此推理,是否也该将乡镇土地全部征为国有?

  “这是不合逻辑的,全国人大要对此有明确的解释”,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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