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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利被侵犯的现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2:39:56 人浏览

导读:

(一)立法性侵犯:1、对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处分权的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

(一)立法性侵犯:    1、对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处分权的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征用或征收土地,涉及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分,而在这一处分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农民没有对征地决定本身的异议权,而只有接受征地决定的义务,说明此条在实质上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处分权。对于政府是否基于公共利益而征地,或是否符合征地的条件,农民没有知情权、谈判权、异议权和否决权;对于征地的范围与规模,农民没有协商权与谈判权;对于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农民作为土地所有人没有否决权,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但这些剥夺均违反了《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总则第二条对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剥夺农民土地处分权的后果便是政府征地权行使的随意性扩大,导致政府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非公共利益性征地、商业经营性征地愈演愈烈。我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到了3.5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43%在闲置(见《农民维权 耕地宅基地》第16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王明一、宋才发主编)。    2、对农民土地收益权的侵犯:    (1)征地时仅对“农业劳动”的价值或收益进行补偿,而不对土地本身的财产价值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土地本身作为现有财产的独立价值不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可见这个所谓的“土地补偿费”就是“六至十年的农业劳动生产”的价值,是对农民可得的劳动生产利益的补偿(且是不完全的),而本质上并不是对土地本身作为现有财产的价值补偿。    但土地作为现有财产来讲,有没有独立于其原用途之外的价值和收益呢?当然有!政府把土地征收后,再以商业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四十年、五十年、七十年不等,开发商向政府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这个“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作为现有财产的独立价值和收益,只不过是这个收益被政府经过商业运作后拿走了。    这实质是把农民集体的土地按照从政府手中“租来的”进行运作,政府收回土地,仅对农民租赁生产即农业生产的可得收益进行补偿,而土地这个“租赁物”被无偿收回。因此,这种“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的制度本质上是无偿拿走了农民的土地,等于是不承认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是所有权的本质目的,对收益剥夺,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否定。    (2)土地补偿费标准的设置过低,且没有科学依据。6-10年的农业生产的价值,大大低于耕地的可耕作年限,一般土地耕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    (3)土地补偿费不归所有人农民集体所有,而归非所有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物的收益根本上归属于所有人,由所有人支配,这是所有权的基本法则。而农村土地的所有人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是农民集体即是集体范围内的全部劳动农民,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这些组织仅是农民集体所有人的法定受托人或代表人。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属于农民集体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内的全体农民以集体意志的方式进行支配,可以分给农民,也可以用作集体事业。而这条规定剥夺了农民集体或集体农民作为所有者的土地收益,其结果是极大的限止甚至取消了农民以所有人身份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要求和支配监督,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立法变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甚至是村委会的所有权。    3、其他情况:    (二)实际中被侵犯的情形:根据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现实中的主要情况是:    ①政府圈地滥征、征而不用现象突出;    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经过集体农民讨论决定而随意支配土地,自 作主张卖地、租地、用地、分配宅基地的现象严重;    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截留、贪污、挪用的现象突出;    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取、贪污、私分土地使用费的现象突出;    ⑤集体中的农民群众对土地支配过程中的支配监督权被架空,收益权被剥夺和侵 犯;    ⑥农民涉及土地的控诉、投诉渠道不畅,维权艰难。    ⑦其他情况: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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