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律师给你支招
导读:
对于征地补偿款如果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异议,并且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我们首先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协商,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这样一篇文章。不满意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律师给你支招?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征地补偿问题有所帮助。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政府没有公布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有时公布的标准不合法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首先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前,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公告阶段,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满的话,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协商,协商不行的可以申请裁决。
1、申请裁决的条件必须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2、申请裁决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裁决后就不能再进行信访。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样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不满意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律师给你支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对于征地补偿款不满意,那么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通过复议或者是诉讼的程序来争取更高的补偿。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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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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