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中承租人的停产停业补偿由谁负担
导读: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些被征收的房屋可能出租出去给他人做生意,一旦被划分为征地范围,租户可能就必须要停产停业,这会对于租户产生一定的损失,那么征地中承租人的停产停业补偿由谁负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物业负担,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发生于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征收时,对于住宅房屋,因为其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由生产经营而获取的收入、利润等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依法不受侵犯。但房屋征收却造成了被征收人于原址上无法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损失,致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获取的可得财产利益丧失,因而征收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当然,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合法损失,亦即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可能获取的合法财产利益的损失;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本为法律所不许,因而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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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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