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十年无争端 征地补偿起纠纷
导读:
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某返还原告张某征地补偿款1万元。至此,这起因征用土地应赔付受益人补偿款的纠纷终于平息。
原告张某和被告付某均系睢阳区古宋乡村民,1992年,被告付某之夫苏某经与原告张某之叔协商,在村小组负责人主持下,将自己的4分耕地与原告之叔的4分耕地进行了调换,按照乡俗双方均未变更土地承包证。换地后原告之叔因年迈直接将换来的地给了原告张某,1998年原告张某仍按换前的地办理了土地承包证。2006年初,某单位征用了原告张某耕种的这4分地,而被告付某依据土地承包证领走了该笔补偿款,此时付某之夫苏某已去世,原告张某多次与其协商没有结果。今年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某承认了其夫生前与原告之叔换地的事实,并指出被征用地正是所换地块。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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