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为20万征地补偿款引发分配纠纷
导读: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导致亲兄妹反目成仇,阵地补偿款能不能继承?根据国家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作为发展农业再生产的费用,而哥哥朱某麟是居民户口,与发展农业再生产不沾边,从这一点上,朱某麟也无权分配这20余万元征地赔款。
为了2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红花岗区长征镇新民村妇女朱一容和哥哥朱某麟反目。由于不满新民村委会把10万征地补偿款给了哥哥,朱一容一纸诉状将新民村委会告上法庭。5月24日,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村委会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朱一容诉称:遵义修建新火车站,选址红花岗区长征镇新民村,2010年12月,原告耕地被征收后,应得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而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被告新民村委会却将其中10万元支付给了原告在遵义八七厂上班的哥哥朱某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新民村委会把20余万元全额支付给原告。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新民村委会辩称,10万元并非是村委会发给了朱某麟,而是朱某麟打借条借走的。被告说,为了争夺征地赔款,朱一容和哥哥朱某麟闹得不可开交,村委会及长征镇派出所曾多次介入调解,但均告失败。鉴于兄妹俩互不相让,村委会欲等双方协商好了再行发放。但是,去年12月,兄妹俩先后争着以“借”的名义,分别“借”走了10万元。其中,朱某麟4次“借”款,打了4张借条,而朱一容2次“借”款,打了2张借条。既是借款,还可以收回,此款最终花落谁家还没有定论,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征地赔款该不该继承?
原告朱一容称,哥哥朱某麟早年便外出参加工作,且迁出户口成了居民,家里的承包地人口只有她和父母及另一个妹妹朱某芳4人,父母和妹妹相继去世后,她便成了唯一的承包人。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地不能继承,因此,所得征地补偿款理应全部归她所有。
此案由于没有涉及朱某麟,当天的庭审,朱某麟没有到庭。记者在庭外对他进行了采访。他说,早在2004年,母亲健在时便留下遗嘱,将家里的承包地分成3份,朱某麟夫妇占2份,妹妹朱一容占1份。朱某麟说,土地被征用后,按照母亲留下的遗嘱,20余万元征地赔款,他和妻子理应分得三分之二。
而在当天的庭审上,被告村委会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除朱一容的部分外,其余均为遗产,原告的哥哥朱某麟依法享有继承权。
但原告朱一容说,根据国家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作为发展农业再生产的费用,而哥哥朱某麟是居民户口,与发展农业再生产不沾边,从这一点上,朱某麟也无权分配这20余万元征地赔款。
庭审结束后,因原告拒绝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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