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分配政策意见
导读: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自市委市政府提出征地补偿“老账三年还清,新账一律不欠”的要求以来,各地各部门对照政策,积极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到位等情况,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实观“两个率先”,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征地补偿分配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认真落实政策,规范操作。要尊重历史事实,做到实事求是,充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依法补偿,公平分配,兼顾各收益主体的利益。要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欠款谁补足”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期限,落实还款措施。要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大局,维护好农民的切身权益,维护好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二、基本政策
(一)征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地、城镇建设征地、工业开发建设征地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同征地时段的政策。
1、对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按苏府[1989]79号文件规定执行。(1)1992年7月至1997年l2月,根据吴政发[1992]6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按吴政发[1993]261号文件规定,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等土地批租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未安置人员推行养老保险。(2)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征用土地,根据吴价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耕地年产值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农业剩余劳动力不再进行安置。
2、2001年1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应按照吴政发[2001]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征用渔业村内有权证的内塘渔池,比照征用耕地政策执行。
4、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如重点水利工程用地、重点道路建设用地等,要按照吴江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分配政策。
1、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2000年底前的土地补偿费,若有撤组时按3:7的比例在村与组之间进行分配。对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照吴政发[2001]1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分配。
2、 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应按政策规定全额结算分配到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也可根据组内群众的集体意愿自主分配。
3、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规范运作的分配形式应予以坚持。要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参与社区股份合作和土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待长期收益,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组织落实
解决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和关联度都比较强的复杂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将其摆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抓紧抓好。要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要发挥职能部门的调解功能,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都要成立解决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的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主动清、自觉纠,凡有欠付征地补偿款的地方,要积极筹措缺口资金,争取早还款、早结清。结欠数额少的地方,要在年内一次性落实到位。部分欠款数额大,资金筹措困难的镇、部门,要作出还款计划,落实欠付主体,按计划还款,确保至2004年底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同时,要认真做好土地征用的“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按计划征地,按政策补款,高效开发,有序发展,努力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中共吴江市委员会 吴江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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