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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20:50:20 人浏览

导读:

近来有许多读者来信询问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来信说,近年来,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尤其是村集体提留份额和村民分配份额的比例方面,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有着较大的分歧。究竟如何分配和使用合理,多数村民甚至部分村干部都说不清楚。早在2005年1

  近来有许多读者来信询问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来信说,近年来,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尤其是村集体提留份额和村民分配份额的比例方面,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有着较大的分歧。究竟如何分配和使用合理,多数村民甚至部分村干部都说不清楚。早在2005年10月18日,省政府就已经公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以及监管都有过详细的规定,本版就该《办法》规定在此给予解读。

  已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在如何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上都有详尽的规定。

  妇女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为了更好地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征地补偿费公开、透明,是被征地农户关注的热点,为此《办法》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费要足额支付

  为了使被征地农户及时足额拿到征地补偿费,《办法》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支付有期限

  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户及时足额拿到征地补偿费,《办法》规定,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设定了补偿费分配办法

  《办法》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征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

  为防止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办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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