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落户村里土地补偿却没份
导读:
刘某华很迷茫,他不知道官司“还有没有起色”。
妻子袁某女落户数年,却拿不到任何土地补偿款,自己所在的吉水县文峰镇文水村第九村小组(以下简称文水九组)给出的理由是,村小组曾与村委会签过一份协议书,其中有“死亡、嫁出、娶进人员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条款,这让刘某华感叹“迁入了户口,权利却被架空了”。
为此,他先后两次把村小组告上法庭,但均以败诉告终。
对于刘某华夫妇的遭遇,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村民自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实行,这种分配实际剥夺了一些人的权利。
袁某女已是文水九组村民,却无法享有村民待遇
媳妇娶进门落了户却没土地
2006年11月17日,刘某华和袁某女喜结良缘。
“嫁过来了,户口自然也要过来!”不久,袁某女就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村委会同意接收袁某女的户口。与此同时,袁某女作为嫁出人员,所在的黄桥镇北塘村将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
“户口迁过来了,村小组理所当然是要分土地给她的。”2007年1月份,刘某华到村里为妻子要土地。
可是,事情远没有刘某华想像的那么简单,村小组领导一句“新讨(娶)进人员没有土地”的话让他吃惊了一把。
经过打听刘某华才知道,问题出在一份“有关文水村第九、十村民小组‘农转非’后享受待遇”的协议书上,该协议书第4条明确表示:“乙方‘农转非’人员当中,死亡、嫁出及讨进人员,一概不享受甲方村民待遇。”协议中的甲方是“文水村委会”,乙方是“文水村第九、十村民小组”,签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
据悉,当年文水村的第九、十村民小组有80人须转为非农业户口,经与村委会协商,双方约定这80人仍享受村小组村民待遇,但死亡与娶进人员一律与小组无关,而签订协议书曾经文峰镇政府批准。
这个协议让刘利华感觉“很不合理”,不过,因为要经营其他小产业,平常很忙,“不等着地耕种养家”让他没顾得上去争地。
“卖地在结婚前”状告村小组败诉
转眼到了2007年5月,村里先后两次发放土地补偿款,刘某华所在的九组拿到这笔钱后,34名村民平均每人分得5万元。
就是这次补偿款的发放,让刘利华很有意见:“家里有两个人,为何只有一份?”
刘某华找到文峰镇政府反映。镇里表示,事情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管不了”。
无奈之下,刘利华在2007年7月13日第一次把村小组告上法庭。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发放的每人5万元是2001年和2002年征用九组土地时的补偿费用,那时袁某女还未嫁入文水九组,尚不是文水九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遂判决袁某女不能分得5万元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刘某华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把小组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16日,吉安中院维持原判。
虽然官司输了,但对于这样的判决,刘利华觉得:“因为当时确实不是组里成员,最起码身份确定了,以后的权益还是有的。”
“村民票决”不能获得补偿款
然而,他的想法“还是过于乐观了”。
2007年8月,吉水城北开发公司向文水村第九小组征地1.657亩,文水九组得款66280元,9月4日,村小组将这笔土地收益款平均分配给村民,每人共计1750元。
但这次发补偿款,仍没有袁某女的份。
刘某华找到村小组,得到的理由仍然是“娶进人员不能享有土地收益”。
“按规定,这笔钱村小组应平均分配给所有村小组成员。”感到不服的刘某华再次找到文峰镇政府,要求分到该分的钱。
2008年4月28日,文峰镇政府给出了一份书面答复,表示袁某女2006年因结婚落户文水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享受文水村村民同等待遇,责令文水九组就袁某女要求土地分配的问题,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议。
在讨论表决中,与刘某华相处了几十年的乡亲并没有给他“面子”,一致投了反对票。
“这其实就在我的预料之内!”刘某华很气愤。
但这并没有影响投票,小组领导随即宣布投票有效,并作出决议:袁某女不能获得补偿款。
再上法庭“讨权利”仍败诉
文水九组组长李某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袁某女不属于九组村民,因为村委会和第九村民小组并没有接收袁某女入九组,因此,袁某女自然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李某生称,和刘某华一同“农转非”的还有其他人,如果袁某女享受了村民待遇,那么对其他人就不公平,今后村委会的工作就很难开展。
为了要到这1750元补偿款,2008年7月,刘利华再一次把文水九组告上法庭。
刘利华说:“文水九组村民祖祖辈辈在这生活,没有谁是非法移民。”他认为,土地权益在全部“农转非”后应共同享受,而协议将剩余土地和山地收益只给部分人,显然是不公正的。
而且他认为,在协议签订时,具体条款只有村干部知道,村民根本不了解这些情况。另外,这份协议除了几个村干部的签字,连个公章都没有。
刘利华称,当时他们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曾被告知其他权益不变。但怎么也没想到会对今后娶妻生子产生影响,“这实际就是落下了户口,却架空了权利”。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户籍只是一种身份证明,而不是享受待遇的依据。袁猫女虽然落户在文水九组,但并不必然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因为袁猫女上户时,并未征得村小组同意,村民并未同意接纳。
对于九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进行讨论,结果一致通过“死亡、嫁出、讨进人员一律不享受小组的村民待遇”的决议,吉水法院认为,这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表现,袁猫女作为娶进人员,要求享受被告村民待遇,与被告行使村民自治权相违背,所以不予支持。[page]
对此判决,刘利华再次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利华提供的户口本一份,户口本人口登记卡中,记载了袁猫女是于2006年11月21日因结婚由黄桥镇小陂村北塘自然村53号迁入文水村九组,服务于该组。
“这已经证明从那天起,我爱人就已经是九组的村民了。”刘利华表示。
但二审法院认为,户口等证据可以证明袁猫女是文水九组村民,但并不能证明袁猫女应该享有村民待遇,刘利华再次败诉。
□律师
村小组:今后迁入要先签“保证书”
在采访中,刘利华告诉记者,后来村小组又分了几次钱,均没有袁猫女的份,这让他感到很迷茫,他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再上诉为妻子讨要应有的权利。
“我们只按法院判决来,这个事当年已经定了的。”李春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户口在我们这里并不是身份的表现,他(刘利华)把户口落过来,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组里人都不知道。”
对于刘利华屡次上诉,李春生坦言能理解,“老婆娶进来什么都分不到似乎不公平,但这不是村小组造成的,而是县里当年‘农转非’造成的”。
当被问到以后有村民结婚,还会不会接收新娶进人员落户时,李春生表示:“落户还是会让他们落户的,但是一定要和他们说清楚,要签好保证不来争村里的土地款才行。”
□法学专家
不能以村规民约损害成员合法权益
“首先,袁猫女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目前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根据户籍,二是户籍与义务相结合。袁猫女的户口早已经迁至该村民小组,并且村小组也没有提及其未尽义务,所以,她毫无疑问拥有该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
魏盛礼表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事约不得与法律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小组不能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定这些所谓合法的方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魏盛礼表示,土地补偿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以袁猫女完全有权获得这项补偿款。
对于村小组一以后户口迁入将先签“保证”的打算,魏盛礼表示,村小组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干涉婚姻自由了,其签出来的“保证”也将是无效的。
魏盛礼表示,村民目前的这种分配是有违公平性原则的,村民自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实行,这种分配实际剥夺了一些人的权利,有违公平性原则的,现实中出嫁女不予分配收益这种情况就是一个例子。
应先讨分地权再争取补偿款
江西童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少华认为,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村民待遇是否按户籍来决定,法律界也观点不一,有的是按户籍决定,已经落户村里,就已经具备了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可有的情况下,户籍政策相对比较宽松,村民落户也很容易,所以单纯从户籍来考虑,村民所享受的权利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实现。
童少华认为,应该看村民是否分得责任田,是否尽了村民该尽的义务。袁猫女嫁进来,只能说已经在该组生活,只能说生活。所以,袁猫女应该先主张到土地的权利。作为该村小组村民,如果村小组不分土地给她就是违法行为。现在村小组的土地已经被征收,无法再分得土地的情况下再以分土地所得款项作为补偿来取得最后土地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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