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将严格管理,随意截留、挪用及贪污征地补偿费者将受到处分。
安置补偿费不得挪作他用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王业桥介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办法》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另外,安置补助费须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须提前预存
为有效预防拖欠征地补偿费行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利益受损,《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用地
申请征地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按该方案及《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海南省市、县和海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暂缓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申请。
征地补偿费不得出借和私分
《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作了严格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及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擅自将征地补偿费出借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裁判要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因承包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即使该成员不属于1983年国家推行第一轮土地承包,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诉讼请求:判决于洪区大潘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人口安置费12.5万元。案情摘要:原告系大潘镇某村村民,其户口为该村农业户口。2004年11月应征入伍将户口转为非农户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