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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7 17:51:33 人浏览

导读:

有些人不仅仅诈骗个人,还敢诈骗国家,国家在征地之后都会给一部分的安置款,有些人就从这打起了主意。那么,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接下来,关于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有些人不仅仅诈骗个人,还敢诈骗国家,国家在征地之后都会给一部分的安置款,有些人就从这打起了主意。那么,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接下来,关于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

  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稍有争议的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贪污目的如何体现与认定?

  这一疑问显然不能成为构成贪污罪的学理障碍。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无论从行为本质(职务的滥用)还是法益侵害的性质(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和职责的背叛)来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实际上,从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的角度分析,也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理论上一般认为,此规定乃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对于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而为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上述提示性规定中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更为严重。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守护人的地位,上述行为犹如一个金库的保管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保管员晚上故意不上锁,由外部人员人库盗窃一样,本质上属于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行为。所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不但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体现了刑法体系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

  二、合伙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非法占己有为目的,并且签订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对方骗取财物的可以立案。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追诉:个人被诈骗的公共和私有财物,并且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所在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所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并且诈骗金额达到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以上的。另外,只要达到该标准,公安机关不能以金额不足为不立案理由。

  三、被合同诈骗了钱能追回吗

  如果数额达到警方调查的标准,警方积极行动,对方有经济实力,而且很可能很大。相反,这应该是另一种情况。通过合同提交欺诈文件并不一定要求返还金钱。对于赃款,经办部门将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果赃款被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对于赃款不能成立的情况,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对于合同诈骗案件,如果在追偿损失时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否则只能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进一步处理。经过及时处理,不一定能挽回全部损失。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及时解决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立案标准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方诈骗了数额较大的款项,可以以诈骗罪来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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