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导读:
江西省政府公布了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增幅为20%至30%。
9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在南昌联合举行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从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增幅为20%至30%
简单地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我省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0年底制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此次调整按照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为基准进行测算,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在水田的基准上设定系数确定,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增幅为20%至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旨在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比之前提高了6755元/亩。
此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覆盖全省,涉及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个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在新老标准衔接方面,省政府规定,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在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
新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此类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公布新标准时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标准提取并预存”。预存制度建立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
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
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时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且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参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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