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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无偿收回是误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8:57:0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所有权社会化的立法政策是应时代变化而对私人所有权绝对性所进行的修正,但其客体主要限于私人土地,在特定时期还会涉及到私有性质的生产资料。根据客体所负载的社会功能的不同,法律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亦表现出明显的差别。所有权社会化并非否定私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指出,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解释看,该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补偿的规定,前提是“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并非一律“无偿收回”,公众不必惊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

  据他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商品房用地期满后应否续期,争论由来已久。最近的一次是2009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由此前的“无偿自动续期”改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尽管上述征求意见稿去掉了“无偿”二字,但其强调的重点仍在“自动续期”,并无“无偿收回”的表述,公众对媒体的误读不必惊慌。

  首先,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王小映指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明确,“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看,上海市的最新解释并不违反《物权法》有关规定。

  其次,对住宅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或依法收回的补偿,目前也并非无法可依。依照现行土地房产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要补偿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残值,还应补偿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应否收费,王小映认为,政府最好免费续期,即使要收,也只能收取“象征性的费用”。他强调,在此问题上,政府只能付出“非常小的代价”,绝不能普遍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次按市价出让,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page]

  王小映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及地面建筑被“无偿收回”,“这样的做法完全不现实,更无可能”,公众不必紧张。中国现有法律已明确,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权强行收回住宅用地,更不必担心被“无偿收回”。

  但他认为,值得关注的反而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该条款涉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收回。因公共利益难以界定,长期争讼不断。当务之急是有效防止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地方政府假“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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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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