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女打官司讨要征地补偿款
导读:
摘要: 郑某燕是一名农家女,大学毕业后远赴韩国攻读硕士学位。去年,她们村的土地被征用,她只得到了60%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在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郑某燕一纸诉状将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剩余的40%补偿款。
今年25岁的郑某燕原是延吉市朝阳川镇光荣村村民。2004年9月,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延边大学。大学毕业后,郑某燕远赴韩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为了供她读书,她的父母也随其前往韩国劳务。
2009年5月,因建设开发用地,延吉市朝阳川镇光荣村四组的土地被征用。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光荣村村委会根据吉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分配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村民代表大会,并经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制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规定,该村已经大学毕业或者户口农转非人员、大学毕业已就业并农转非人员,承包地被征收后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不享有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认为,郑某燕已经大学毕业,户口已经变更成农转非,根据规定她只能享有安置补助费,即全部补偿款的60%。
远在国外的郑某燕听说此事后,非常想不通。因为在此前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她既享受了土地安置补助费,又得到了土地征用补偿费。为什么这次不能得到全额的征地补偿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郑某燕委托姨妈与光荣村村民委会员交涉。她的姨妈多次找村委会索要征地补偿费,村委会坚持原有的分配方案合理合法,有法可依,不予退还剩余40%的征地补偿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郑某燕一纸诉状将延吉市朝阳川镇光荣村村委会告上法庭。随即,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郑某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被征收,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助费。郑某燕的户籍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是户籍登记问题,并不是郑某燕放弃了土地和村民资格,并且郑某燕目前正在韩国某大学读书,并非就业,故与村委会主张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不符。郑某燕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延吉市朝阳川镇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应该返还郑某燕土地补偿费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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