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07年12月,包某与某村水产养殖场签订水面养殖合同。合同主要规定内容为:1、养殖水面为1000亩,每年承包费为共计5万元;2、承包期为5年;3、缴纳承
【案情】 2010年5月,王某、刘某等五名村、支两委干部,在高速公路复线征地过程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面积的登记、造册、上报补偿款的管理、发放等工作。同年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但对“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确实对承包地进行了改良投入,导致被征用土地
【案情】 被告人黄某是望山村委会出纳。2009年2月,望山村所有,该村村民刘某、王某承包经营的一块土地被该村所在的县政府征用,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获得补偿款3
2003年10月,张某与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单某,价款为188000元,单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房款,同时张某交房给单某。
[案情]被告肖某系新民村村民。1986年12月肖某与新民村达成了对换土地协议,将对换的土地用于建房,剩余的土地406平方米用于种植蔬菜。为了城市规划,大余县土地
案情: 朱文武原系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道口村党支部书记。1997年至1998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道口村所属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市公安局等单位征用。征地补偿费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和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
案由:土地侵权纠纷 原告:某村委会 被告:某中学 (原告方主办律师:赵颖锋) 2001年,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某村委会诉称,被告某中学所占土地系1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琼海市博鳌镇XX村五个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7551010。 被告:琼海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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