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征地程序保护被征地的权益
导读:
新的征收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上比较严格,比较繁琐,从另外一方面考虑:老百姓应该充分利用该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对此做一简单的解析:
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政府-------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征求意见情况看有没有必要修改----召开听证会(不少于30天)------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估-----补偿费用充分并且到位-----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可以在3个月内起诉)。另外再加上15天的搬迁期限,也就是说从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日起算的话: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最快是:30+30+15+90=165天,这还不包括中的某些环节耽误点时间。
如果某些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可以充分利用时间上的紧迫感。采取拖延战术,达到协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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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宣布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取消行政强拆为标志,宣布野蛮暴力拆迁的终结。条例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契合点的努力。
公共利益界定
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根据宪法和法律,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
不过,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昨天专家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讨论。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立法列举也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尤其是在处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怎么办?我个人认为,可以留下一点弹性的空间。为了制止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胡乱征收,只允许立法列举的情况,那么,如果确实是为招商引资而征收,尤其是对于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否会导致地方政府缩手缩脚、经济发展落后呢?”沈岿说,从学者角度,他希望在这个中间地带,能通过地方民间讨论的方式来解决,把公共利益明晰化,让民众对公共利益更了解,同时也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沈岿认为,这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这涉及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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