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7月1日起实行征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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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马家龙 冉玉兰)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该标准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此举旨在解决现阶段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为征地提供补偿依据,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省属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第二部分是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在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价范围内),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区域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据了解,云南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10月开始启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2006年1月完成初步测算,经过县(市、区)级论证、听证、平衡调整、与相邻省区对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评审,于2006年6月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平衡。2008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对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作了正式批复,予以验收通过,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见。云南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先后于2008年9月和2009年2月两次听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直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最后确定了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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